法律咨询与法律咨询服务的区别?
法律咨询是指当事人遇到纠纷时,向法律工作者请教怎样解决,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咨询的。
法律咨询服务则是法律工作者向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一般情况下是会收取相关的费用的。
法律咨询属于服务企业吗?
法律咨询属于服务行业,法律咨询公司属于服务企业。
服务企业指的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向社会提供服务产品的经济组织。
由此可见,法律咨询公司是属于服务企业的。因为它首先是一种经济组织,其次它以盈利为目的,最后它向社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这几个条件完全符合服务企业的含义,因此法律咨询公司属于服务企业。
12348法律咨询服务流程?
(1)直接办理。对政策规定明确的问题,应当立即向来电人作出解答;
(2)转办。对有代表性并产生一定影响的问题,应以电话或书面交办单形式,转请有关部门限期办理,并告知来电人;
(3)重大事项处置。群众电话报告的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应立即核实情况,并按《市政府值班室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工作制度》处理。
法律咨询服务介绍短句?
我们是法律咨询服务,如果您有任何的问题,可以来请教我们
法律咨询免费24小时服务?
是的,24小时营业,12348法律援助热线,拨打免费热线。白天专人值守,听取农民工的需求,相关的咨询解答,确认对法律援助的需求;晚上自动应答,要求相关的记录,然后接触的人与农民工。湖北籍农民工的领域工作,也可拨打免费的法律援助热线0、以获得法律援助服务。 24小时免费律师电话。
法律援助中心为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该中心可以不考虑自己的经济情况,只要应用程序可以被接受的,零门槛的实施帮助农民工法律援助。
市司法局还要求各区法律援助机构在各级,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讨薪,以实现有关的援助应该怎样做才能使援助上诉受理零门槛。
法律热线是免费的,由法律援助中心提供咨询服务。简单的法律意见是称职的,如果涉及复杂和困难的,最好是把材料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面对面咨询。 24小时律师在线咨询。
“12348”是城市,接受法律咨询的群众,与民事纠纷及时调解司法县农业局和法律援助中心为广大市民群众专用电话法律咨询,以反映需求法律信息,指导和法律援助受理申请群众,维护贫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的服务内容?
法律咨询的内容十分广泛,所有关于法律方面的问题都咨询!当然每家咨询公司所专供方向不等,有的针对公司法律事务,有的针对家庭婚姻法律事务,有的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等!提供服务的形式多种多样,一般咨询是口头解答,有的需要书面解答,甚至有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如何选址?
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应该选在公检法部门附近,客流适中的门面房
法律咨询服务公司是否合法?
法律服务公司是否合法需视情况而定:1、经过工商登记注册的是合法的;2、经营是否合法要看具体的行为。可以到公司所在地工商局查询工商档案,看是否是在工商局注册。只有符合公司成立标准并且得到登记机关许可,公司才能成立。
服务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服务合同不是是买卖合同。服务合同属于无名合同,是以服务为标的的合同。
区别就看合同的内容。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受托人)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人)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什么是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中包括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合同标的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项目。 第二,履行方式是完成约定的专业技术工作。 第三,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 第四,有关专业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和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属问题。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工艺和新工艺的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其客体是尚不存在的有待开发的技术成果,其风险由当事人共同承担。 技术开发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标的物具有新颖性,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 2.技术开发合同的内容是进行研究开发工作。 3.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合同履行具有协作性。 4.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由双方共同负担。 技术开发合同认定条件 (一)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 根据2001年起实施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规定,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⑴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⑵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⑶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的判定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还专门规定了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⑴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⑵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 ⑶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