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统计局、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由政府统计部门以我国市镇建制和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及类似村级区域为对象,以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与周边区域连结状况为依据,认定城镇和乡村。
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社区)地域和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其他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地域和村民委员会地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镇和其他区域的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社区)地域、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其他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和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等特殊区域。
城乡划分采用城乡属性判断法进行划分,即先根据实际建设判断村级单位的城乡属性,再根据村级单位所在的统计区域和城乡属性,综合判断出村级单位的城乡类别。城乡属性分乡级属性和村级属性两种。
(一)乡级属性
乡级属性是判断城区、镇区的主要依据。乡级属性共分为以下三种:
(1)县级政府驻地,是指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乡级区域。
(2)连接的乡级区域,是指当县级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辖区内的乡级驻地时,则该乡级区域为连接的乡级区域。
(3)其他乡级区域,是指除县级政府驻地、连接的乡级区域以外的乡级区域。
(二)村级属性
村级属性是对村、居委会判断城乡的主要依据。村级属性共分为以下九种:
(1)乡级政府驻地,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类似乡级单位管理机构所在地的村级地域。
(2)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是指当乡级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辖区内的村级地域,且被连接的村级地域没有农业用地,则该村级地域为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
(3)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是指当乡级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辖区内的村级驻地,且被连接的村级地域保留农业用地,则该村级地域为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4)与其他区、市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是指当村级单位与外区域的市辖区、不设区市政府驻地、街道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且连接的村级地域没有农业用地,则该村级单位的地域为与其他区、市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
(5)与其他区、市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是指当村级单位与外区域的市辖区、不设区市政府驻地或街道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且连接的村级地域保留农业用地,则该村级单位的地域为与其他区、市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6)与其他镇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是指当村级单位与外区域非城区的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且连接的村级地域没有农业用地,则该村级单位的地域为与其他镇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
(7)与其他镇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是指当村级单位与外区域非城区的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且连接的村级单位保留农业用地,则该村级单位的地域为与其他镇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8)特殊地域,是指常住人口超过3000人,且不属于乡级政府驻地、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的下列区域:
独立的工矿区;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等区域;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区域;
从事非农产业人员达到70%的类似村委会。
(9)其他村级地域,是指除上述地域以外的其他村级地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