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职责主要分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法定的法律顾问职责(即法律规定的法律顾问职责):
1、为甲方提供咨询服务,就甲方在业务上提出的各种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包括对甲方工作上、业务上涉及的法律问题或可以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具体方案,供甲方决策时参考。
2、为甲方草拟、审查或修改法律文书和其他法律文件。如合同、协议、决定、声明、命令、规则、章程等,使之符合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
3、接受甲方的委托,参加甲方合同的谈判和签字,保证甲方的行为合法,并最大限度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4、接受甲方的委托,代理甲方参加诉讼活动、仲裁以及调解以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该项甲方的委托作为个案需与乙方另行签订专项代理合同,并按商定之标准收取律师费(通常是在正常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优惠)。
5、对甲方在经营管理或其他方面作出的重大决策进行法律上的论证,并提供依据。
6、向甲方通报法制动向,提出相应建议或对策。
其二、约定的法律顾问职责(指除法定工作范围以外,经甲乙双方通过协商确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1、协助甲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协助甲方在内部管理过程中将经济的和行政的手段最大限度地上升为法律手段,从而提高甲方的管理水平,使甲方的工作规范化、合法化。
2、协助甲方建立法律事务机构并协助培养从事法律事务的人才。
3、开展法制宣传和进行法律培训,提高甲方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水平。
4、双方约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企业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企业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起草、谈判工作;
(四)参与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及投标、招标等重要经济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有关法律事务;
(六)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企业参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七)在股票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经董事会聘任担任董事会秘书;
(八)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九)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十)负责企业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十一)办理企业领导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