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具有本市户籍,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能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劳动力,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满足条件
(1)本市户籍,劳动年龄内;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能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劳动力;
(3)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4)按月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
(5)按规定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6)按规定(多安置,多申报)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并申报缴纳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岗位补贴标准
1,在本单位(同一个人)连续就业不超过3年(含)的残疾人职工,满一年:每人每年按当年本市12月份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享受岗位补贴;不足12个月:岗位补贴金额=当年本市12月份月最低工资标准×50%×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的月份数。
2,在本单位连续就业超过3年的残疾人职工,满一年:每人每年按当年本市12月份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倍享受岗位补贴;不足12个月:岗位补贴金额=当年本市12月份月最低工资标准×66.7%×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的月份数。
社保补贴标准
1,用人单位招用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劳动力(以下简称“三类残疾人”),可按用人单位当年为“三类残疾人”职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中单位缴费部分总额的50%,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分别以当年本市社保缴费基数下限和单位缴费比例的规定费率为标准。
2,用人单位招用非“三类残疾人”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未实现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等学校(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5年(含)的社会保险补贴。分别以当年本市社保缴费基数下限和单位缴费比例的规定费率为标准。享受补贴时间为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60个月内
申请时间
按月计算、按年度发放
用人单位可在申报审核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后至保障金申报缴费期截止后一个月内,向地税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领上一年1至12月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未在规定期限内申领的,视为自行放弃,不再给予补贴。5准备材料
(一)《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二)《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三)申领对象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
(四)申领招用残疾人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的,还应提交残疾人毕业生学历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五)区残联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以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时所提供材料为准;工资发放情况,以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为准,不再提交相关材料。
区残联在次年一季度内拨付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