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省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省级各人民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培训费是省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四条 省直机关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省直机关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培训经费预算的,应当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同意,并按程序调整部门预算。
第七条 省直机关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培训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等。其中讲课费标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分别不超过1000元和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九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按照不高于省直机关四类会议的综合定额标准执行,即每人每天300元,其中:住宿费120元;伙食费80元;场地费和讲课费50元;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50元。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撤离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条 省直机关开展培训,应当尽量利用本单位内部场所,如本单位场所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可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和定点饭店承担培训项目。
省直机关开展培训原则上在省内进行,到省外培训须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审批同意。
第十一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二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三条 省直机关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组织全省性培训应优先采用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等形式。大力推行自主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四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控制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并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省直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六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省直机关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省直机关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八条 省直机关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果)报送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直机关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 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 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 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 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 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 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省直机关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 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