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聘人员解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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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聘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临聘人员的管理,控制财政支出,降低行政成本,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机关、街道办事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临聘人员。

  第三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事务原则上实行社会化管理,部分尚未实行后勤事务社会化管理的单位,要逐步过渡。

  第二章 报批程序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编制少,编内人员确实难以完成繁重的工作任务及阶段性工作,部分紧缺专业技术岗位和技能岗位需聘用临聘人员,由用人单位向区编办申报,区编办调研后提出意见,报区编委会议审批。申报审批时应提交申请聘用临聘人员报告、临聘岗位、临聘人员条件要求等材料。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在聘用临聘人员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区委组织部(人事局)申报备案。

  第六条 临聘人员因合同到期或因提前解聘而离开单位的,用人单位应于临聘人员离岗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区委组织部(人事局)备案。合同到期后需继续聘用的,应报区委组织部(人事局)备案。

  第三章 聘用条件

  第七条 临聘人员的招录工作由用人单位和区人力资源管理局共同负责。临聘人员原则上在区内户籍居民中招聘,专业性较强、学历和技能要求较高的临聘人员,区内确实解决不了的,再从区外招聘。

  第八条 临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二)具有拟聘职位所需学历、专业技术条件;   (三)身体健康;   (四)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临聘人员的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条 临聘人员实行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必须与临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及社会保险等有关手续。劳动合同一般为一年签订一次。

  第五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临聘人员实行经费包干管理。区财政按不同类别核拨临聘人员经费(含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加班费、特殊岗位津贴、服装费等),由用人单位包干使用。用人单位要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分配方案。   (一)司机   区财政按1900元/月/人核拨。   (二)水电工、打字员、电脑操作员、管理员、档案、收费员等岗位临聘人员   区财政按1500元/月/人核拨。   (三)保安员、服务员、洗衣工等后勤岗位临聘人员   区财政按1400元/月/人核拨。   (四)计生指导员(专业队员)、户管员、安全巡查员、公安巡防队、城管协管员、护林员、巡山员、三防值班员等岗位临聘人员   区财政按1600元/月/人核拨。   (五)交通协管员   区财政按1900元/月/人核拨。   (六)食堂临聘人员   高级(大厨):区财政按4000元/月/人核拨。   中级(二厨):区财政按3800元/月/人核拨。   初级(三厨):区财政按3200元/月/人核拨。   技工:区财政按1650元/月/人核拨。   杂工:区财政按1300元/月/人核拨。   (七)环卫系统的临聘人员   区财政按1300元/月/人的标准核拨。   (八)其他特殊岗位临聘人员   区财政按2500元/月/人核拨。   (九)专业技术岗位临聘人员   可参照其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或专业技术等级,非本岗位职称原则上按低一级职称聘用。   1、专业技术职称   初级:区财政按1800元/月/人核拨。   中级:区财政按2400元/月/人核拨。   副高级:区财政按3200元/月/人核拨。   专家、教授:区财政按4800元/月/人核拨。   2、专业技术等级   初级:区财政按1600元/月/人核拨。   中级:区财政按1800元/月/人核拨。   高级:区财政按2400元/月/人核拨。   技师:区财政按3200元/月/人核拨。

  第十三条 区财政核拨的临聘人员经费,各用人单位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截留。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根据区编办核发的准予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通知和相关标准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临聘人员经费。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十五条 临聘人员实行经费包干后,用人单位不许用其他经费再发放各种津贴、补贴。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未经审批擅自聘用临聘人员的单位,财政部门不予核拨临聘人员经费,财务部门不予支付临聘人员工资。

  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聘用临聘人员的单位,用人单位必须自行清退,对不清退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对违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临聘人员的经费渠道。有预算外收入的单位在预算外资金中解决,列入单位预算外资金年度支出计划;没有预算外收入的单位,其临聘人员支出由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 差额拨款和自筹资金的事业单位临聘人员参照本办法实行。具体实施方案报区委组织部(人事局)备案。

  第二十条 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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