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兄弟宅基地纠纷案例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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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有两个兄弟或者两个以上兄弟的,经常在父母双亡时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发生纠纷,尤其是父母生前没有立任何遗嘱时,在这种情况下,解决兄弟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有什么法律依据呢?

一、宅基地

所谓宅基地使用权,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以生活之目的而对本组织所有的土地加以利用的权利。在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经审批获得。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宅基地使用权一经合法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即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相当的处分权与排他权,因而该权利成为物权强度极高的一种土地权利,当其受到侵害时,使用权人享有法律上的救济权利,得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土地原状等。对此类案件的研究分析对于化解村民矛盾,减少涉法上访案件的发生,稳定农村社会环境至关重要。

二、兄弟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部分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其他共有人不知晓或不同意的情况下建造房屋,其房屋所有权应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确认:

(1)如果其他共用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无其他宅基地,房屋应按宅基地使用权的面积分割或折价归并。

(2)如果其他共用人已丧失本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还有其他房屋的,房屋则应归并建房者所有,建房者根据占用他人宅基地的面积支付相应赔偿款。这样处理,主要是考虑实现宅基地使用权的社会保障功能。

宅基地使用权人与他人合资建房后发生的房产纠纷,因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处理时应先征求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如果他人有可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则应先责令他人限期取得审批机关批准。对取得批准的,可依据具体情况对房屋或是分割,或是归并;未取得批准的,根据“房地一致”原则,应将房屋归并宅基地使用人所有,宅基地使用人支付相应对价。

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后产生房屋产权纠纷的,一般应责令房屋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该使用权人支付相应对价。这属于民法理论中添付中附和的表现形式。所谓附合,是指一所有人的物附着于或结合于他人的物之上而形成新的财产,非经拆毁新形成的物不能将两者分开或需消耗巨资才能将两者分开。房屋与土地的附合实际上是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在我国,房屋的建造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审批,并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为条件。如果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则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所以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其后颁布的物权法中均没有不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形应比照适用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的规定,即“房随地走”。

由此,我们看到,宅基地使用权其实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要想解决兄弟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应该按照各自的实际情况,参照相应的法律,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这样才能使自己的利益更加合法化,同时也可以简单解决相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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