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商品房车库以后拆迁是怎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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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商品房车库以后拆迁是怎么算的?

首先,不同的地方,由于经济发展情况不同所以补偿标准肯定不同。

其次,根据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补偿主要有三个方面:

1、搬迁补助费

2、临时安置补助费

3、经营性补助费。但要介定是否是营业用房,又有规定,必须有营业执照、房业证登记为商用才可。房产证没有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一般没有问题。第三,拆迁中你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但以上三个费用都应该补偿给你。如果是临时建筑,那么应不予补偿。

拆迁后购买商品房是如何减免契税的?

拆迁后一年内购买商品房,可以凭借拆迁相关手续减免契税。 购商品房价格-拆迁价格的部分收取契税,其他的免。

拆迁补助房和商品房有什么区别?

呵呵。来点实际的解答。

你说的拆迁补助房,应该是拆迁“安置”房。

1、如果是城市居民

那么理论上得到的拆迁安置房,应该是低价商品房,

就是政府为了进一步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集团购买或者集中建造的商品房。

五证齐全、配套完备。

2、如果是村居群众

那么要看实际情况,也可以得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五证齐全、有产权)、也可以得到商品房,现在城郊土地大都收储了,村民变成了居民,不再耕作,所以取得商品房更好。

如果得到的安置房是国有出让住宅用地上的,那么就是商品房。

产权清晰,不受限制,可以自由交易。

因为,不允许用经济适用房等福利房作为拆迁安置之用。

如有其他,站内消息联系。

拆迁,私房和商品房有什么区别吗?私房比商品房补偿得多?

商品房原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经批准用于市场出售而建造的房屋。

商品房只是特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而自建、参建、委托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围。

商品房是指开发商开发建设的供销售的房屋,能办产权证和国土证,可以自定价格出售的产权房。

私房也称私有住宅,私产住宅。它是由个人或家庭购买、建造的住宅。在农村,农民的住宅基本上是自建私有住宅。公有住房通过住宅消费市场出售给个人和家庭,也就转为私有住宅。

嘉兴阳海景怡是商品房还是拆迁房?

混合小区。即一部是拆适房,也有一部是商品房。在嘉兴属于低档小区,一是城北区位不太好,二是混合小区。但房价也是实惠的。

淮阴区北郊宾馆会拆迁盖商品房吗?

根据目前的信息,无法确定淮阴区北郊宾馆是否会拆迁盖商品房。这个决定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政府规划、土地利用政策和市场需求等。如果有相关的规划或政策变动,可能会导致宾馆被拆迁以建设商品房。然而,具体情况还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和了解。建议您咨询当地政府部门或相关权威机构以获取准确的信息。

拆迁户买商品房(首套住房)能免契税吗?

契税需要按要求缴纳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的规定:一、首套房缴纳规定如下:1、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 2、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1.5%;3、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3%征收。二、二套房缴纳规定如下: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业投资性房产(商铺、办公写字楼、商务公寓等),均按照3%的税率征税。

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拆迁补偿有区别吗?

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经济房是专门为低收入者建的低价房,有具体的申请条件和严格的审批程序.拆迁房补偿是指房子因被拆迁,必须在经济上得到补偿,以解决租房的费用问题.当新的房子建好以后,回迁住新房(当然也有可能是经济房).

南京银龙花园属于商品房还是拆迁安置房?

是拆迁安置房一、二期于2002年立项,该项目总建筑面积54.5万平方米,公共配套8.1万平方米,总投资约11亿元。供应对象主要是白下区、秦淮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住房困难家庭和集体土地上的被拆迁户。

福州商品房不是本地户口拆迁是,否按本地户口赔偿?

两者是有区别的:当事人户口不在当地的不能享受拆迁期间的地”过渡费“补偿:   1、房屋拆迁补偿以房屋产权登记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为准进行分配,与户口所在地无关:   2、拆迁房屋的过渡“费”:是指当地在拆迁期间,拆迁征管方对于房屋被拆迁人的“居住权”受到影响时,而给予的补偿;当事人应在本人的户口所在地,享受居住权;   3、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房屋产权登记证,户口本、身份证等,具体咨询拆、迁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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