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完善制度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及相关部门规章颁布的颁布和修订,及时调整和修订县级政府采购制度办法;继续做好政府采购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监管三类事项的清理优化工作;建立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的统计分析和考核制度。
第二,强化采购预算管理。督促各部门、单位和社会团体严格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如实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研究建立预算审核、执行和资金支付“三位一体”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体制。通过强化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审核,确保符合要求的项目应纳尽纳、应采尽采、应管尽管,从源头上规范采购程序和采购行为,推进县级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和法制化进程。
第三,深化管理机制改革。进一步研究细化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具体内容,做好采购程序相关制度框架设计;探索和研究制定各类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强化监督管理职能。采取定期与随机、专项与综合、自评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对集中采购机构及供应商的工作质量、业绩、政府采购制度的执行力等情况进行考核。明确验收责任,探索建立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制度。建立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制定行业信用评价方法和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和供应商制度建设,构建统一、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制。
第五,加强政府采购组织机构建设工作。一是完备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和场所,搞好硬件建设。二是强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工作。要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建设,细化评审专家门类,增加专家库容,优化专家结构,加强对专家的动态管理和跟踪考核。三是应从3个方面推进专业化队伍建设:(一)是建立从业人员考试培训制度,对采购人员进行职业水平评价,也要建立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制度,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也要推进评审专家细化分类改革,建立健全对评审专家的准入、培训、评价和清退制度。(二)要建立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加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公示和应用,制定行业信用评价方法和标准,打破地区部门条块分割与行业保护,形成全市乃至全省范围内政府采购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互享。(三)是进一步丰富政府采购监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强化市场主体的社会公德意识,将诚信建设的要求内化为自身的道德标准和行为准则,自觉担负起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弘扬积极向上的采购文化,大力加强政府领域道德建设,努力形成讲诚信、讲责任、讲是非的强大舆论氛围。
第六,要鼓励社会代理机构走差异化的发展道路,根据本单位人员的专业特点,确定重点代理领域,提高细分领域代理的专业化水平,真正做大做强。采购监管部门也要完善对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及检查体系,建立健全相关考核和检查指标,加强对采购专业人员培训,推动采购活动从程序合规向专业化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