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案件立案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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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案件立案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并依法立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各种民事案件,并依法立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各种行政案件,并依法立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看守所等机关的工作人员,因职务侵犯人民群众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内部治安处罚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处理。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公安机关等机关移交的案件,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移交机关。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不予受理的案件,应当告知移交机关,并说明理由。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呈请逮捕报告书依据的法律条款

呈请逮捕报告书依据的是刑法条款。

呈请刑事立案报告书法律文书格式?

呈请单位或个人(详细),立案类型,立案内容,时间。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最好详细给出法律条款?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说明公安机关具体不受理什么事情,公安机关受理的事情总体来说是涉及公民财产及人身安全的,但以下问题不在公安机关的受理范围: 民事纠纷、合同纠纷、行政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旅游纠纷、劳动纠纷、房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不予林业行政立案的法律依据?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十四条 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违法行为发生; (二)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以后,经调查并报行政负责人审批,没有违法事实的,撤销立案;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行政案件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

对于那些实施了违法行为,导致民事主体的权益受到侵害,若遭受到侵害的主体,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是可以向相关机构提出立案的请求的,但是并非是所有的立案请求都是会被受理的,行政处罚不予立案依据是什么呢?

行政处罚不予立案依据是什么?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处罚与不予立案区别?

不予处罚指的是不会给予刑事或者行政处罚,这种情况一般被判为无罪的情况或者是胜诉的情况。相当于是没有任何处罚。而不予立案指的是刑事案件,由于行为人的行为达不到立案标准或者经查实是不存在的,那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就是你所报的这个案件不成立。不予处罚的对象指的是行为人,而不予立案指的是行为事件。

呈请立案报告书写作要领?

呈请立案报告书,要写明案件的发生时间、地点、经过,结果等信息!

不予立案与不予受理的区别?

区别就是受理不一定立案,但立案必须在受理在先。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予以接受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一种诉讼活动。

“立案”一般是公安局、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按照管辖范围,迅速受理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进行登记,备案,以便侦察审理的活动。在此,受理不一定立案,但立案却必须受理在先。

不予立案的条件?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条件包括:

1、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

2、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即没有触犯法律;

3、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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