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前公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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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进一步扩大民主,保障群众对干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在干部工作中更好地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关于“在3—5年内,地厅级以下领导干部(特殊岗位除外)的选拔任用,普遍实行任前公示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是指领导干部在拟任高一级领导职务之前,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组织向社会或拟任干部现工作单位公告本人的基本情况和拟任职务,征求群众对该干部任职的意见。经公示,如果未反映出影响其任职的问题,则正式任用;如果反映出并经查实存在影响其任职的问题,则取消其拟任职资格。

第三条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必须严格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原则、条件、资格、任用程序等方面的要求。双重管理的干部,按“谁主管,谁公示”的原则办理。

第二章公示范围

第四条拟任用或拟聘任地厅级领导职务、县处级领导职务、乡镇科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和拟任用的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都应进行任前公示。

第五条拟任用或拟聘任地厅级领导职务和县(市、区)党政一把手职务的干部,要在全自治区范围内公示;地、市拟任用或拟聘任县处级领导职务(不含县、市、区党政一把手)的干部,要在现工作地、市、县(市、区)和现工作单位公示;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厅局拟任用或拟聘任的处级干部,要在现工作单位公示;县(市、区)拟任用或拟聘任乡镇科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要在现工作县(市、区)和现工作单位公示。

第六条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也应进行任前公示,任前公示范围参照本规定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平职任用或调整重要岗位的干部,任前公示与否,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由同级党委提出初步建议名单,经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讨论后,由组织部门将拟任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情况,由党委通告人大常委会党组,并提交正式建议名单,由人大常委会表决任命。

第九条交流提拔任职的干部和因工作性质特殊不宜公示职务的干部,可不进行任前公示。

第三章公示程序及具体办法

第十条公示工作的具体事务由各地的党委组织部和各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承办。

第十一条确定拟任干部名单。对拟任用或拟聘任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任用程序组织民主推荐、考察、酝酿,然后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确定拟任名单。

第十二条确定公示范围。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的要求,确定公示范围。

第十三条公示方式:需向社会公示的,应通过当地党报或政报,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公示,同时采用张贴公告的方式向拟任用或拟聘任干部现工作单位的群众公示。只在现工作单位公示的,采用张贴公告的方式向本单位的群众公示。

第十四条公示内容:拟任用或拟聘任干部的姓名、年龄、性别、民族、学历、政治面貌、现任职务、拟任职务及本人照片;公示期间接待来访群众的地点,公示电话号码,公示意见箱设置地点;公示时间;对来信来访来电的基本要求(如举报问题要有事实根据,要署名举报)等。

第十五条查证落实。公示时间一般为7——10天左右。公示结束后,承办公示事务的组织人事部门应立即梳理群众意见,并将梳理后的群众意见报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党委(党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需要查证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调查落实。匿名举报的重大问题可列入查证落实范围。

第十六条决定任职名单。党委(党组)召开会议,听取公示期间的反映及调查落实情况汇报,讨论决定任职名单。

第十七条反馈。任命决定在公示范围内公布。对经公示后未能进入任命名单的同志,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找其谈话,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材料归档。群众举报材料,可归入干部工作文书档案,保存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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