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就差两个字,也很难区分,在具体案件中,辩护律师通常会将普通诈骗往合同诈骗的方向辩解、辩护,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点:
一、合同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比普通诈骗罪高。
如甲通过打借条诈骗乙人民币1万元,如对甲的行为认定为普通诈骗,那么甲的行为已达到3000至10000元的立案追诉标准,可构成诈骗罪;但如对甲的行为认定为合同诈骗,那么因诈骗数额未达到合同诈骗罪2万元的立案追诉标准,故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目前尚无司法解释对合同诈骗罪的加重法定刑明确适用标准。
笔者查询了很多材料,发现各地司法机关往往采取保守态度,将数额巨大,甚至数额特别巨大情形仍然按照数额较大情形处理,造成重罪轻判的现象比较普遍。
那么到底什么情况是诈骗罪,什么情况是合同诈骗罪呢?两个犯罪有以下几个区别:
一、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订立合同
合同诈骗,顾名思义要有合同,所以合同是合同诈骗罪不可或缺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缺少合同这个基本构成要素的诈骗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同时,根据刑法罪名体例,合同诈骗罪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罪,故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约定的内容必须受市场秩序所调整,不受市场秩序调整或者主要不受市场秩序调整的合同,如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赠与合同,婚姻、监护、遗赠抚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所以签协议骗婚的,一般还是以诈骗罪来追究责任。
二、行为人是否实施与合同内容有关的经济活动
要认定合同诈骗罪,行为人必须实施与合同约定内容相关的经济活动,即具有与签订、履行合同相关的事情。即使合同条款中明确了双方在经济活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但行为人根本不存在任何与合同签订履行相关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从两个犯罪所处刑法中的章节来看,合同诈骗罪更侧重于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而普通诈骗罪的客体仅是公民的财产权利,保护的公民财产权利不被侵害。既然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是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就必然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扰乱市场秩序的经济活动。如果行为人客观上没有实施任何与合同内容相关经济活动,合同仅仅作为诈骗的一种掩饰,行为人并未真正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而仅是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此时认定诈骗罪更符合立法者的本意。
三、合同是否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作出财产处理的主要原因
众所周知,合法有效的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就是有约束力的。如果被害人基于合同的内容,认为对方会履行职责,自己将获得利益,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作出财产处理,这时才构成合同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