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一审陪审团的人员资格
陪审员:作为审理案件的陪审,辅助法庭工作。在我国,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
二、陪审员的工作职责
(一)案件审理中的工作职责
1、审阅所陪审案件的材料;
2、参加案件调查;
3、 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的调解;
4、参加案件评议。
(二)人民陪审员遇有下列情形,有权向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1、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的;
2、认为案件的事实认定或处理确有错误或者显失公正而在合议庭未能解决的;
3、 审判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4、 审判人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哪些人不能担任陪审员
三类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
3、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此外,还有四类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四、人民陪审员选任的有关程序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开始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的名额、选任条件、程序等相关规定。
2、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推荐,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推荐表》一式三份,也可以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申请表》一式三份。
3、基层人民法院按规定进行审查,将人选名单及相关材料送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征求意见。必要时可共同进行调查。
4、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及本院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5、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将任命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并将任命名单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同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