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法律知识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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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3、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5、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6、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二、国旗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3、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4、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5、全日制学校,初寒假、署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6、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

  7、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8、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9、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格的国旗。

  10、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

  11、依照《国旗法》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12、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旗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

  三、义务教育法

  1、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2、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3、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4、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5、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6、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8、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9、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10、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

  1、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2、“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3、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4、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6、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7、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8、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9、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10、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11、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12、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13、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14、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15、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16、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17、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18、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

  五、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1、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车辆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核载人数,车身按规定喷涂统一颜色,车身后部喷涂“校车”字样、高速公路最高行驶限速。

  2、二轮摩托车只允许在后座位置搭载一人。

  3、非机动车和行人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

  4、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在道路两侧通行。通行宽度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线算起,行人不得超过一米,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

  5、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1、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2、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3、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4、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6、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7、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七、教育法

  1、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5、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6、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7、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8、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9、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11、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1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八、未成年人保护法

  1、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2、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3、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要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4、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5、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6、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7、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8、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9、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10、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1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12、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13、学校应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14、学校应当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15、学校应当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16、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17、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18、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9、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20、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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